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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常青树实验学校2022年公开招聘聘用制教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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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满足学校发展需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武汉市常青树实验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初中语文、数学、英语、道法、历史、地理、生物、体育、信息技术共九个学科聘用制教师2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各类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至2004年1月期间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备学科教师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人员;

    3.正在处分期间(影响期)的人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现役军人、非应届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6.原工作单位不同意报考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

    报名方式为提交应聘简历。应聘人员于6月22日至7月10日期间向学校提交应聘简历。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提交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应聘资格。超过申请时间,不再接受报名。

    提交应聘简历方式:

    1.      直接来校投送应聘简历。地址:武汉市常青花园;乘车:地铁2号线金银潭站B2出口。

    2.      寄送应聘简历(寄出时间截止7月10日)。地址:武汉市常青花园康居六路9号。

    四、笔试面试

    (一)资格复审

    应聘人员须携带身份证、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有就提供)、普通话等级证,审核通过后,留下复印件。

    (二)笔试

    笔试内容:抽签确定学科教学内容,根据抽签内容写好教案。

    笔试时间:7月20日,时长40分钟。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面试。7月20日。集中面试分为试讲、回答问题、才艺展示三个环节,共计15分钟。

    五、体检和录用

    (一)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20%,面试成绩占80%。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照应聘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二)体检。体检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公开招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或行业从业体检标准执行,由体检组织单位提前向考生告知。体检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若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议,可按规定申请复查一次,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六、公示、聘用管理

    拟聘用人员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或取得执业技术资格证等信息,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校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有关要求,向拟聘用人员发布聘用通知,签订聘用合同,配合办理聘用手续。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者,按照岗位设置的要求,聘用在相应岗位;试用期内存在影响聘用的不当表现和行为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

    七、其他事项

    1、对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任一环节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视违纪违规行为交相关部门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35号)进行相应处理。

    2、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考生理解、支持和配合,相关信息会及时通知考生。

    3、招聘过程中,特别是资格审查、面试和体检期间,考生须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

    4、笔试、面试重在考察应聘人员平时积累和综合素质,不得携带除文具和才艺必须器材进场。

    5、为确保考试期间参考人员的健康安全,所有考生应及时关注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及要求,做好考试防疫工作。考试期间,考生应主动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门规定时间内的核酸检测证明(阴性),应全程佩戴口罩(接受身份验证时临时摘除口罩)。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应聘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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