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职改办〔2018〕21号
各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8年我市社会化评审周期的总体安排是:8月1日~31日市职改办组织集中受理评审材料(除教育系列延长至9月14日以外,逾期不受理当年评审),9~10月份组织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10~12月份评审,明年1月底前完成评审结果公示和下文发证工作。
中小学教师和卫生系列正高级申报事项另行通知。
二、评审对象
职称评审范围和对象应为我市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可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审批手续,且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当年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职数管理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单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高、中级评审。特殊情况需申报评审的,经主管部门或区职改部门同意,报市职改办备案后方可申报。对纳入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结构比例按报备方案执行。未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四、申报评审条件
继续执行2013、2015年省职改办印发的相关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和专业岗位,可以用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例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作论文要求。
2018年起,“基卫高”申报评审范围扩大到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中在编在岗及签订固定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相关政策
(一)畅通流动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在我市职称评审中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申报渠道。各类非公有制组织或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才,人事档案托管在我市内各级人才中心的可通过工作单位及人才中心申报;人事档案未托管在我市但在我市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的,提供档案托管证明,可通过单位注册纳税所在区人才中心申报。
(二)军转干部职称认定和晋升政策
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含自主择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原在部队已取得职称的,凭当年转业报到通知书、部队职称命令或部队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的通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以及执业资格证书等资料,到市职改办进行认定。退役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按鄂职改办〔2018〕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援外、援藏、援疆人员申报评审政策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藏、援疆等援助工作半年以上,且在服务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进行申报,同时免于水平能力测试,评审时,应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量化评审时予以加分,继续教育学分不作硬性要求,在外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基层服务工作时间。
(四)转评申报政策
专业技术人员在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符合新专业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国家明确规定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应先通过国家考试;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与新岗位职业有关的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晋升,同一年度不得申报两个及以上专业职称。
(五)优化企业职称评审服务
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领域,按照“特殊人才特殊评审,急需人才专场评审,实用人才放宽评审”的办法,提高职称评价工作的便捷性、时效性。对我市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海外人才、引进人才、核心生产力人才以及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为其开展高级职称特殊评审;对我市急需职称评价服务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评的方式为其组织专场评审;对我市制造业操作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可放宽学历资历和职称台阶要求并打破身份限制为其提供职称评价服务。
(六)职称与职业资格的衔接
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者,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可用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国家已规定实行中初级职务“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七)其他未尽政策事项,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武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